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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院组织法》第169条规定:"在法庭上进行的程序,包括宣布判决和判令都是公开的。
(ⅴ)它提供了某种对于世界相对稳定的理解方式,且此种理解方式能维持融贯性(意指,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持续满足(ⅰ)-(ⅳ)的条件)。从理论上讲,法律论证的模式有对话、修辞和逻辑之分,而对话则是法律论证的基本形式。
然而,法律论证的对话模式只是为多元主体提供了一个平等表达自身利益的机会,我们应该看到,人天生是利己的动物,纠纷大多因利益分配或占有的不公而引起,解决时必定各为其主,因此单有平等对话也难以有效解决纠纷。如果我们可以给予这一类信念有如此特殊的认识论地位,那么,其他任何一个信念都有同等权利获得这样一种地位。(ⅱ)它拥有高度的无矛盾可能性。现代司法活动的功能不仅是有效解决纠纷,而且在更深层次上具有了一定的政治功能。[摘要] 在市场经济和全球化背景下,转型时期凸显利益多元化特征,而和谐社会的司法建构,应当在保证争讼主体机会平等的基础上,以整体性观念衡量利益纷争。
其他信念,由于其自身与这些基本信念有着推论关系而得到证实。失业问题已成为经济发展的一大隐患。如前所述的贫富分化、失业、腐败、社会分配不公等问题,都显示出中国正走向社会断裂与失衡的危险边缘。
另外,由于既得利益集团的不当存在,会形成不同利益集团或阶层在社会资源占有上的失衡,如果这种失衡状态得不到及时调整,弱势群体的竞争力会越来越弱,强势群体则越来越强,后者对整个社会的控制力会不断增长,极容易形成两极分化。环境恶化、贪污腐败、社会公正体系失衡、社会资源分配不公成为严重问题等等。影响社会转型的另一重要因素是全球化。"[美]罗纳德o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冠宜译,时英出版社2002年版,第13页。
(ⅱ)它拥有高度的无矛盾可能性。而且,他们能够利用原有特权和新控制力,形成极强的投机性和排他的不正当竞争能力,这对于崇尚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不能不说是一个强有力的破坏性因素。
隐藏在"原则"背后的,实质上是"在一定的解释共同体内部形成的作为基本价值共识的'政治性道德(political morality)'观念"。可以看出,融贯是在两个层次上使用的:一是信念体系自身的融贯,二是新生信念必须和信念体系相融贯。而在佩兹尼克那里,融贯性理论仅是一个预先并无价值取向的论证工具。也有学者在费孝通将社会类型划分为礼俗社会与法理社会的基础上,认为"我国社会转型也就意味着法理社会对礼俗社会的取代"。
因此,必须把我们的信念体系设想为一个相互支持、却没有任何明确基础的网络,这就是关于知识证实的融贯论。伽达默尔在理解、解释、对话等诸概念的基础上建立起解释学哲学体系,从而超越了传统的形而上学的哲学理念。佩兹尼克主要持这种观点。本文无意在此讨论更多,详细阐述参见蔡琳:《法律论证中的融贯论》,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2期。
而法律论证的融贯则仅仅关注在一个论证过程中,如何将理由融贯联结并推导出裁判结果。季卫东在对德沃金理论的评价中表达了关于对话与融贯相结合的现代司法评判模式的肯定之辞:"当然,德沃金教授提出的由法律议论和法律判断所构成的解释双重结构可以在相当程度上缓和多元性与整合性之间的紧张关系。
如前所述关于蜘蛛网的隐喻,在融贯论背景下,对某一信念的证实求助于该信念所属的某一融贯一致的信念体系,信念借助于与这一信念体系中若干个其他信念的推论关系而得到支持。失业问题已成为经济发展的一大隐患。
" 相对于政府和官员来讲,公民显然属于弱势群体,法院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反映了司法对不均衡地占有资源的社会群体进行利益平衡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转型时期的阶层认同危机。法律体系的融贯关注的是,在一个法律体系内,如何将其各个组成部分融贯为一个整体,为司法决定提供支持。但是,现代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综合体,生存是整个社会的共同生存,发展是整个社会的均衡发展,为实现大多数人利益的最大化、并达致彼此间的和谐共处,各利益主体必须依赖法治实行对话式的纠纷解决模式,通过相互间的妥协与让步实现利益共享。基础主义者主张,我们的信念体系具有一种等级结构,知识证实可以凭借推论关系从一个信念传递到另一个信念,或者从一套信念体系传递到另一套信念体系,直至追溯到某些经验信念。付子堂从转型时期社会治理方式转变的角度,认为中国正踏上由"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的漫漫征途。将融贯论的整体观置于思维实践,我们会发现,在司法决定的证成过程中真正起作用的是法官的司法信念体系。
融贯论的证实过程实际上是以某一信念体系整体性的"真"为单一信念的"真"提供担保,这种证实过程呈现为整体性的或成系统的过程。他在分析法律规则的可反驳性基础上引出融贯性理论。
在关于法律体系的融贯论中,德沃金认为在法律体系内存在着"唯一正确答案",在这一理想指引下,他预设了一位具有超人技巧、学识、耐心和聪慧的赫拉克勒斯这一超级法官。判决既要符合法律的形式规定,又要在实质上易被人们接受,"论证必须在实质方面令人接受,法律判决获得实效的最终力量来源是法律规范以外的实质性理由。
市场经济管理模式下,由于社会的迅速分化,形成各个利益集团和阶层。马长山则强调"社会整体转型",整个中国社会实现着从政治社会到经济社会、从伦理社会到法理社会、从一体同质社会到多元异质社会、从集权规划社会到市场自主社会等等的转换。
现代司法模式以多元主体间的沟通与对话为基础,一方面弥补了法律文本对社会关系急剧变化的滞后性之不足,另一方面作为法律商谈理论的典型代表,其对话特征为多元主体间的利益协调提供了可能途径。(蔡琳:《法律论证中的融贯论》,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2期。但是,只有平等的对话与协商难以有效解决纠纷,法律决定是在对话式法律论证的基础上,依据融贯的司法信念进行整体衡量的结果。主体的多元必然产生竞争,市场模式下利益主体的生存方式如同自然环境下动物之间的弱肉强食一般,强者生存、弱者消亡,如果只考虑某一个或某几个利益主体的生存与发展的话,单纯依赖市场的调节足可以完成这一任务。
法律和司法机关在历史上曾长期是用来对付民众的,而现在也可以对付政府和官员并保护公民的权利。(ⅵ)它满足了观察的要求(observation requirement),亦即,它必须包含一套法则,这套法则足以提供人们在合理范围内形成自发性的、多样性的认识信念,包括内省性的信念。
多元化的利益格局,不仅使整个社会呈现百家竞争、百花齐放的欣欣向荣局面,而且对于我们习法者也是个利好的消息。前者是在一个法律体系内证立某一个决定,具有价值取向,即它必须关注在该法律体系的整体价值或原则下"法律"是什么,并据此做出裁决。
但更应该看到融贯论者引以自豪之处:以信念体系整体的"真"为单个信念的"真"提供担保,这极大提高了证实的确定性程度。" 当哲学上把理解、解释看作不同观点之间交流、对话过程之时,相应地,"在法学上,法律论证中的对话就不仅包含了读者与文本之间的交流,而且更重要的还有主体跟主体之间的对话。
由于具有可反驳性的命题所组成的知识体系,必须透过逻辑可演绎性以外的推论合理性,来保证其知识的正确性,融贯性就是一个方案。从学者们的认识来看,彼此之间的见解不尽相同,笔者认为,这些不同的观点并无对错之分,只不过是从不同的视角透视这个正在变化着的社会,有的是从某个视角对当前社会变迁的解读,有的是从整体上概括整个社会的变迁。现代司法活动与历史上的司法活动相比,其重要意义不在于其纯法律功能的变化,--实际上诸如解释法律和惩戒犯罪方面的基本功能方面可以说是亘古未变的,而在于司法与政治的关系发生了实质性的嬗变。在微观上表现为个体利益的增加以及个体权利观念的觉醒。
俗话说,道理越辩越明,在古希腊时期,论辩行为即被当作发现真理、展现智慧的一种方式。当然,这只是从官员与公民相对关系的角度阐述了现代司法活动的政治意义,延伸开来,对于缓解既得利益集团与其他利益群体的紧张关系,现代司法模式也有较强的应对能力。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们之间的交往愈来愈密切,全球化的浪潮席卷整个世界。二、多元利益纠纷的司法解决:对话模式的法律论证 对话的法治模式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制度建构中立法层面的对话和纠纷解决中司法层面的对话。
从这个意义上讲,德沃金的融贯论可以称为实质融贯论或价值融贯论。依赖过去管理型法律调控也是难以奏效的,因为既得利益集团相对于其他社会主体而言,具有较多影响国家决策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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